甲公司(卖方兼承租人)以货币资金3600万价格向乙公司(买方兼出租人)出售一栋建筑物,交易前该建筑物账面原值2400万,累计折旧400万。与此同时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,取得该建筑物5年使用权(全部剩余使用年限40年),年租金240万(市场价,租赁内含利率5%),每年年末支付。合同签署日2020年12月31日,租赁开始日2021年1月1日。假设不考虑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以外税费和初始直接费用影响,前述价款与租金均为不含税金额,实际交易中甲乙公司均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税率9%。该建筑物销售当日公允价值3600万
根据交易条款和处理,甲公司转让建筑物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14号——收入》(2017)关于销售成立条件
租赁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处理
租赁付款额现值 = 240*(P/A,5%,5) = 240*4.3295 = 1039.08万
租赁负债-未确认融资费用 = 240*5-1039.08 = 160.92万
使用权资产 = (2400-400)*1039.08/3600=577.27万
出售建筑物全部利得 = 3600-2000=1600万
该建筑物使用权相关利得 = 1600*(1039.08/3600)=461.81万
转让至乙公司(购买方兼出租方)权利相关利得 = 1600-461.81 = 1138.19万
借:银行存款 3924(3600*(1+9%))
使用权资产 577.27
累计折旧 400
租赁负债——未确认融资费用 160.92
应交税费——待抵扣进项税额 108
贷:固定资产 ——原值 2400
租赁负债——租赁付款额 1308(240*5*109%)
资产处置损益 1138.19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324
租赁期间会计处理
借:财务费用 51.95
贷:租赁负债——未确认融资费用 51.95
借:租赁负债——租赁付款额 261.6
贷:银行存款 (240*109%)261.6
收到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确认进项税额
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21.6
贷:应交税费——待抵扣进项税额 21.6
使用权资产每年折旧额 = 577.27/5=115.454
借:管理费用 115.454
贷: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15.454
增值税,由于案例中业务已经不满足“融资性售后回租”税法定义,因此对于销售和租赁过程中交易,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经营租赁进行增值税处理
企业所得税,由于案例已经不满足“融资性售后回租”税法定义,需要对资产销售和租赁单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
资产出售,税务处理需要在资产出售时,一次性确认资产转让利得,并计入转让当年应税收入,会计处理,按照新租赁准则,只有转让至“购买方相关权利利得”才计入“资产处置损益”,而与使用权资产相关部分却是没有计入当期损益,因此,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,需要在资产转让当年进行纳税调整。
资产租赁,由于构成税务上经营租赁,税前扣除应按照每年支付租金直接扣除(直线法);会计处理,租赁期间确认折旧费、融资费用等,均不得税前扣除,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。租赁期间各个纳税年度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如下表所示
